在某货运公司上班的王某,搬运货物时被重物砸伤了右腿,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工伤残疾九级,公司仅为王某支付了医疗费。出院后,王某一直在家休养,王某的妻子与货运公司老板协商工伤赔偿问题。近日,王某的妻子在未经王某同意下,与老板签订了《劳动争议调解书》,约定一次性赔偿28000元。但王某认为赔偿金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且妻子的签名不能代表他的意愿。那么,这份由妻子擅签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呢?
分析: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第37条的规定,王某有权向公司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
关于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我国《合同法》第52条有明确规定,王某所述的这个情形不符合其中任意一条,不能主张协议无效。因此,王某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救济”自己的权利:第一,主张妻子无权签订《劳动争议调解书》,该合同属于无权代理人签订的效力待定合同,王某作为被代理人若不认可该合同,可以拒绝对其效力作出追认,然后抛开这份调解书,按照正常的工伤赔偿程序向公司主张权利。第二,王某可以主张《劳动争议调解书》中约定的数额明显低于国家规定的赔偿标准,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以此向法院起诉撤销该调解书。
董怡 张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