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村民王某驾驶的小汽车在村道上将骑电动车的同村村民吴某撞伤,吴某救治共花费 44693.36元。事后,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查,王某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份,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近日,王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车主王某的驾照在车祸发生时已经过期半年。那么,驾照过期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呢?
分析:本案中,王某的驾照过期,只表明其行政管理上的手续不合规范,并不能说明其没有驾驶资格。另外,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大众的交通安全,属于强制保险,不应属于其拒赔范围。即王某驾照过期没有及时补证不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范围之内进行理赔。
首先,驾照过期不等于无证驾驶。所谓无证驾驶,是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扩大范围最多解释为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驾照过期并不等于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驾驶员只要通过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组织的驾驶证资格考试,便具有了驾驶资格,只要未被依法吊销驾照,就一直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第二,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立刻被注销。根据我国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7条之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本案中,王某的驾照过期半年,但并不存在驾驶证应当被注销的情况。因此,王某在发生事故时仍然是具有驾驶资格的人。第三,交强险是涉及公共利益的保险,由法律规定强制投保,它不同于商业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此规定体现了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及社会大众利益的根本目的。即使驾驶员真的是无证驾驶也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赔偿义务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更不能以驾照过期为由拒赔。 万迪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