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就得“净身出户”吗

  30年前,婚后多年未育的村民郭嘉收养了1个2岁的男孩,取名郭义。第二年郭嘉生育了一子郭兵。多年来,郭嘉对郭义视为己出,郭义与郭兵也情同手足。可兄弟俩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闹纠纷。为缓和与弟弟郭兵的矛盾,4年前,郭义把孩子托付给岳母,和妻子一起外出打工,每年春节回家,他都及时去看望养父,给养父送去年货和生活费。没想到,今年春节前,在外地打工的郭义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得知养父起诉要解除与他的收养关系。郭义急忙从外地赶回,但无论怎么劝说,养父执意要与其解除收养关系。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郭义给付郭嘉生活费1万元的协议。然而,节后郭义刚到打工地,就听说养父和弟弟正在拆他的房子,把他的承包地占了。郭义急忙打电话向村干部求助,并匆匆赶回家。当他质问养父和弟弟时,郭嘉和郭兵竟振振有词地说,既然收养关系解除了,家里的一切都与郭义没有关系了,郭义应该“净身出户”。近日,在村干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郭义申请司法所调解,要求郭嘉、郭兵父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说法:首先,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归集体所有,村民对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犯。郭义与郭嘉虽然解除了收养关系,但郭义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郭义依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次,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尽管郭义的房屋是郭嘉为其结婚修建的,但这是郭嘉对郭义的一种赠与行为,其房屋所有权应归郭义,况且在双方解除收养关系时,郭义已经给付了郭嘉生活费。因此,郭嘉、郭兵父子拆除郭义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占用郭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主张于法无据。
  通过司法所的释法明理,郭嘉、郭兵父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答应立刻停止侵权,返还占用的郭义承包地;郭义也放弃了要求郭嘉、郭兵父子赔偿拆除其房屋所造成损失的申请。在司法所的主持下,双方就此达成和解协议。刘腾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