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论坛

加快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

——兼论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之路

  □赵兴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要求“推进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为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既是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然选择。
  一、坚定“三位一体”的制度自信
  2006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这是把握现代农业建设规律、契合时代发展需要、提升农民合作层次的判断决策。创新实施“三位一体”农民合作制度,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业生产力、解放和增强农村社会活力,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
  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三位一体”合作的实质内涵。“三位一体”的实质,就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组织载体,培育全要素型、全产业链农民合作体系,全面提升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水平。我们上世纪50年代就开始探索农民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形成了正确的指导方针,但却走了弯路、未能坚持下去,究其原因,不是合作社制度有问题,而是蕴育其发展的经济体制出了问题。总结历史教训,上世纪80年代,确立了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90年代,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入新世纪,确立了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政策,推动农民产销合作发展;党的十七、十八届三中全会先后提出“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实践表明,这既符合农业生产内在特点,尊重农民家庭经营基础地位,又遵循农业市场化客观规律,推进农民全要素型、全产业链合作经营,是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宝贵经验和主要方向。
  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三位一体”合作的逻辑关系。首先,是“三位一体”合作与市场经济的关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三位一体”合作的逻辑起点和强大动力。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民探索创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供销乃至信用等合作,形成以需求为主导、目前尚进行中的制度创新,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化发展需要。其次,是农民专业合作与社区合作的关系。社区性合作社实行集体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制,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的产权安排,体现以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占有使用形式;专业合作社实行家庭经营基础上的专业合作制,是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机制创新,体现各类生产要素在产业链上的组合方式。前者是经济体制安排使然,后者是市场经济选择结果,并为前者的优势发挥创造可能。第三,是生产、供销、信用合作之间的关系。生产合作是基础,解决产中生产作业的组织问题;供销合作是关键,解决产前生产资料供应、产后产品销售的组织问题;信用合作是支撑,解决生产和供销资金投入的组织问题。三大合作相辅相成相长、有机统一。
  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三位一体”合作的制度优势。自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诞生以来合作社所走过的170年历史表明,发展最快、覆盖最广、作用最大的合作社在农业领域,农业合作最主要、最普遍、最迫切的是生产、供销和信用合作。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业领域的合作社得到蓬勃发展,但在提升合作层次上尚有很大空间。通过“三位一体”合作的制度创新,为农民提供全产业链、全要素服务,有利于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产品品质,降低农产品成本,推进农业现代化与城市化、工业化、信息化同步发展;有利于满足农民合作需求,拓展和获取全要素、全产业链合作的利润,为社员创造更多的实惠;有利于提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使之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从而破解政府因缺少社会服务组织而经常“越位”和因服务资源有限、服务面广量大而时常“缺位”的现象,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夯实“三位一体”的组织基础
  构建“三位一体”的农民合作体系,必须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摆上首要位置。浙江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2000年全国首家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在温岭诞生;2004年浙江在全国率先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5年以来,又陆续出台了提升发展合作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工商登记等系列政策。截至2013年底,全省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7万家、社员115万个,带动农户466万户,成员和带动农户数合计占总家庭承包农户数的62.9%;开展产前农资供应、产中生产和加工、产后销售一体化的合作社占总数的59.5%,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专业合作社1903家;组建联合社60余家。
  进一步夯实“三位一体”合作的组织基础,还需在三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强化“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理念。充分认识和发挥其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组织者、社会化服务实施者、标准化生产提升者和农民创业创新带动者的作用,将其列入支农惠农项目优先支持对象,凡是农业企业能享受和承担的政府支持项目,合作社也能享受和承担;凡是政府向社会购买的公共服务,优先向合作社购买。二是强化合作社组织管理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合作社法人财产积累、民主决策、经营服务、财务核算、激励约束等机制,着力解决重分配轻积累、运行效率低下、激励约束不足的弊端,提高科学办社、诚信经营水平。分级开展示范创建,健全示范社名录管理制度。三是着力拉长合作社产业链、服务链和价值链。推动从事农业生产的普通农户、家庭农场基本加入合作社,扩大社员规模、提升社员素质;推进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联合重组,加快发展联合社;支持合作社(联合社)兴办原料基地、加工物流业,促进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多形式产销对接,减少销售环节。
  三、搭建“三位一体”的服务平台
  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必须建立健全相应服务平台,畅通合作渠道,以便要素集聚、服务对接、产销接续。近年来,浙江相继实施了农业服务提升行动和服务社会化行动,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平台建设。一是要素流转平台。推动93.2%的县、93.7%的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组织体系,促进土地向社员、合作社等流转。探索建设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二是产销对接平台。推动合作社(联合社、联合会)设立农资采购平台和产品销售门店,组织开展农社、农超对接试点;组织农业龙头企业和合作社开展基地对接。三是金融服务平台。探索开展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兴办资金互助社(会);签订和落实银农合作协议,推动金融机构为合作社提供动产质押、信贷担保等服务。2013年,在全国率先推进合作社信用体系建设,评定A级以上信用合作社6244家,发放信用贷款5.5亿元。四是科技人才对接平台。建立健全“三农六方”机制,建立“一社一顾问”制度,开展“千社千顾问”活动。2010年,在全国率先出台政策,对在合作社等创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直接补助;同年起设立现代农业经营领军人才提升班,每年选送合作社骨干人才到大学深造。
  进一步深化和提升“三位一体”服务平台,还需抓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健全合作社评信用信平台。扩大征信评信用信范围,推动合作社成为产品自信、社会诚信和信贷守信的经营主体;推进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推动建立健全资金、保险互助和担保服务平台,探索实施融资担保、贷款贴息和保费补助,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信联社成为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主要金融服务力量。二是创新合作社产销服务平台。充分发挥供销社系统农资采购和产品销售的渠道优势,加大对合作社农产品的展示展销服务,促进农社对接、农校对接、农超对接。支持合作社与基层供销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合作兴办联合社,引导兴办加工物流业,着力将产业链上各主体之间产品要素的市场外部交易内化为更高层次上的联合体内部流动。三是加快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平台。推广杭州、温州、嘉兴、柯桥等地做法,依托农村土地流转或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加快建立健全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等交易于一体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积极发展多元化、多形式、多层次的社会化服务,为“三位一体”合作提供市场化的专业服务。
  四、创新“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推动政府管理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必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近年来,浙江按照综合管理服务与行业业务指导并举的思路,初步形成了开放型管理体系。一方面,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的职责,不断加强协调、指导和综合管理;财政部门制定统一的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各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示范社建设。另一方面,鼓励各级各部门将合作社这一组织制度广泛引入农业领域各产业和生产经营各环节,支持多渠道合力牵头兴办合作社。目前在合作社中,大户或农民领办34663家,龙头企业领办551家,基层农技服务组织领办278家,村经济合作社领办231家。其中一些主体虽未领办、但参股的也不少,如一些基层供销社通过参股,将出资资产转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股本。
  进一步创新“三位一体”合作的工作机制,还需在整合“三农”服务资源,形成统分结合、条块交融的传导机制和推进体系上下功夫。一是充分发挥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作用。鼓励支持基层供销社以资金、资产、资源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为合作社提供更广的产销渠道。推动农信社创新金融服务产品、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为合作社提供更多更优的信贷服务。二是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由农业、农办、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海洋与渔业、银监、供销社等单位参与的部门联动协作机制,集成相关部门的指导经验、政策措施、服务资源,构建协同服务体系,变部门相互分割的“一对一”服务为系统整合的“多对一”服务,增强服务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分类指导。按照初创期合作社、高成长合作社、大型合作社及所属产业门类,循序渐进分类推进“三位一体”合作发展,切实提高指导的精准性。
  五、加大“三位一体”的支持保护
  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体系,既要于法有据,也须相应支持保护。自2004年合作社条例施行以来,浙江先后出台一系列包括合作社用地、用电、用水、税收、人才等在内的引导支持政策。如针对合作社遭遇的用地难问题出台千分之五农业设施配套用地政策,针对合作社融资难问题开展银农对接,针对人才引进难问题实施“一社一顾问”、“一社一大学生”、“领军人才提升班”政策,针对土地流转难问题出台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入股合作社政策,针对农产品销售难问题组织开展产销对接活动等等。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扶持资金,对运行规范、作用明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择优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同时积极引导合作社承担各类农业产业扶持项目,2013年合作社共获得各类产业扶持资金6.3亿元。
  进一步优化“三位一体”合作的支持保护,还需加快推进扶持政策向农民合作社倾斜、强农惠农富农机制创新完善与“三位一体”合作体系建设相联动。一是从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入手,探索财政资金支持合作社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体制机制,逐步整合各块、各条奖补扶持政策,优化存量、增加总量,促进财政支农项目与合作社紧密对接。二是从引导和规范信用合作入手,研究制定合作社开展内部信用合作、资金互助的政策措施;探索引入农信担保公司,加强对合作社信贷担保服务,并实行政策性贴息补助。三是从提升服务能力入手,在用地、税收、人才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保障,健全完善合作社用地审批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加工经营项目要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对临时性生产配套设施用地要依法视作设施农用地予以及时审批,探索建立切合支农惠农大政方针、符合合作社生产经营特点的税费政策体系。四是从提高抗风险能力入手,支持合作社发展互助保险,鼓励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健全完善农业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保险品种和覆盖面。
  作者系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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