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老王骑三轮车外出时与徐某驾驶的重型集装厢车相撞,老王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对该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老王负次要责任。事发时老王已经76岁,未婚,父母双亡,属于村里五保供养对象。2006年4月,老王与当地政府和村委会三方签订《集中五保供养协议书》,约定:老王由当地敬老院实行集中供养;老王过世后,其遗产归集体所有,其中承包田地归村委会所有,其余财产归敬老院所有。
老王去世后,敬老院处理了丧葬事宜,并支付相关费用。因此,敬老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肇事者和保险公司赔偿老王死亡的相关费用。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敬老院关于医疗费、丧葬费的诉讼请求,但驳回了其关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说法: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对于死亡赔偿金,法院认为,由于敬老院并非法律授权的机关或有关组织,故其无权主张该费用。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敬老院并非老人的近亲属,故其也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同时,上述司法解释还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法院对敬老院为抢救老人所支出的医药费予以支持。而对于丧葬费,法院认为,尽管老人由敬老院供养至百年,但老人系在正常供养期间意外遭受第三人人身侵权而死亡,故对于敬老院为此支出的丧葬费用应予支持。 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