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和浙江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报备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7〕25号)要求,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调整后由农业系统在本省范围内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公告如下:
全省农业系统执行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具体执行内容 实施机关 备注
1 种子生产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 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 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 省、县(市、区)农业部门
2 种子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草种经营许可
省、县(市、区)农业部门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
3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认定
省农业厅委托舟山市农业部门(农业部下放权限除外)食用菌菌种质量检验机构认定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认定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农业部下放权限除外)
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评定
委托舟山市农业部门(农业部下放权限除外)食用菌菌种检验员资格认定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农业部下放权限除外)
4
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和食用菌种质资源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省农业厅 委托设区市、义乌市农业部门
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业厅、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原种场、祖代场、一级良种繁育场、一级供精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农业部门
6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进行中间试验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农业部门
7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蚕种生产许可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
蚕种经营许可8 蚕一代杂交种出口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9 饲料生产企业设立许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农业部门10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及产品批准文号许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
省农业厅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
11省内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许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委托舟山市农业部门
12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许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13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省农业厅 委托舟山市农业部门(农业部下放权限除外)14农药经营许可 《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15农药广告许可《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省农业厅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农业部下放权限除外)
16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省农业厅
17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省农业厅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许可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农业部门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许可
18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野外考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农业厅
19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农业厅
20进出口草种、食用菌菌种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
省农业厅
草种进出口审批
2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省农业厅、县(市、区)农业部门省级执行内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农业部门
22兽医资格认定及其从业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 省农业厅兽医执业注册
县(市、区)农业部门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23动物诊疗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24引种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蚕种管理条例》主要农作物品种省外引种许可 省农业厅 委托舟山市农业部门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含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
省动物卫生监督局
外省蚕品种引进许可 县(市、区)农业部门25新兽药临床试验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农业部门26兽药经营许可 《兽药管理条例》 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 省级执行内容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农业部门27兽药广告批准文号核发 《兽药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28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29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县(市、区)农业部门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核发
30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县(市、区)农业部门31草原征占用及经营性旅游或者采土、采矿、采石等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省、设区市、县(市、区)农业部门省农业厅仅执行农业部下放的为草原保护和生产服务工程建设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32生鲜乳收购运输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收购许可
县(市、区)农业部门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3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设区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授权事项34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认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省农业厅 委托各设区市、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农业部门35国外引种检疫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 省植物保护检疫局 授权事项36植物检疫证明核发 《植物检疫条例》植物产地检疫证明核发
设区市、县(市、区)植物保护检疫机构 授权事项
植物、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明核发
37
生猪定点屠宰场设立(含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审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设区市农业部门委托舟山市农业部门授权事项注:带*号为部门审核、政府审批项目。
请本系统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公告规范的行政许可项目,对本单位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告,不得擅自增加、减少行政许可事项,不得擅自改变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浙江省农业厅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