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接第5版)
新改革的社村,原则上坚持静态管理股权,即“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可在本社内转让。对现实中部分村社已实行股权动态管理的,要创造条件逐步引导其向静态管理转变;撤村建居的,股权一律实行静态管理。股权证原则上按户发放,户内载明人员及其股权明细;不成户的(如只享有农龄股的、户籍不在本村的个人),可按人发放。
(三)股东界定问题。从村社层面来看,要统一认识,组织改制方案讨论及其修订,抓好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种设置、股权配置,股东代表选举、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选举、章程的制订等工作。整个过程要突出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做到复杂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民主化、民主问题合法化。按照规定须开好改革动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以及成立大会暨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三个大会,在开大会前进行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有问题向群众请教,遇难点向群众讨教,化解各类矛盾,形成共识。改制过程中,在最复杂、最易引起矛盾和争论的成员界定及其农龄计算上,至少做到初次名单、审核名单、确定名单“三榜公布”,由全体人员确认;要注意落实和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尤其是对于一些农村传统习惯与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必须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如对部分婚嫁妇女、大中专学生、小城镇户口等特殊对象应按有关政策落实到位,不能简单地按照传统习俗、通过多数人的表决剥夺少数弱势群体的权益。
(四)组织治理问题。主要涉及几个方面:一是名称字号变换问题。一般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名字都改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有人认为,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功能和监管体制不变,组织更名需要更改不少集体财产产权登记证上的名号,费时费力、甚至还费钱,可否不改变名称字号?单单从村经济合作社个体来说,改革后不更名对实际运作无多大影响。但更名对于增强广大社员群众的股东意识和主人翁地位、巩固扩大改革成果有较大作用,而且从面上管理的角度来看,有利于为下一步《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修订立法,创造良好条件。对于有关财产办理更名手续,我们上下共同努力,争取有关部门开通更名绿色通道,并免收相关费用。二是主体资格确认问题。改革后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由县级人民政府重新颁发标有识别码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该证明书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和印章,原村经济合作社牌子更换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否进行工商登记,由各地根据需要,自主选择;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纳入村级组织“四套班子”,统一换届。三是组织建设问题。要加强制度化管理,大力推进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财务、议事等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工作岗位责任制、财务预决算、票据管理、资金审批领用、工程项目发包建设、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三资”管理,按原渠道纳入乡镇“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代理服务,着力巩固完善改革成果。四是关于股份分红问题。坚持分红不分产,分红的前提是要有可分配收益,并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相关提留后,实行按股分红。各地要注意发挥章程的功能和作用,不便和难以在政策意见中明确的有关要求、但实际又需要明确的,可以引导写入章程中。同时,要注重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调整村级“福利性支出”的发放办法,使社员群众在收益分红中分享改革成果。(五)改革深化问题。主要是针对已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地区如何做好改革深化文章。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所在地区完全城市化(城镇化)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即股民完全市民化、社区完全城市化的,可向现代股份公司治理模式转型(走向现代企业)。可供选择的发展路径有:母社子公司(参照日本农协办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司、供销社办农资公司等);吸收内外投资,将股份经济合作社提升为混合所有制经济;股民自由组合、剥离资产另行投资新设公司,逐步虚化股份经济合作社(但是坚决反对直接一分了之的做法);直接改制为股份公司,实行集团化企业运营。
二是规划期或可以预见的时期内将完全城市化的股份经济合作社。重点要在剩余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上做文章,待完全城市化后,向第一类改革迈进。
三是将长期或永久处于属于农村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这类股份经济合作社,主要应采取公司制的经营管理模式,而非公司化的产权制度,重点在创新经营机制上下功夫,在理顺与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上下功夫,着力破解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动力不足、机制不顺、扶持不够的问题。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是股东、不是村民”和“是村民、不是股东”的现象会越来越普遍,如何让村民和股东和谐相处,通过一定程序或缴纳一定入社费让非股东村民也能成为股民,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目前的改革保障了“离村”股东的权益,但作为农村基本经济制度,不开口子让“新进”村民有机会成为股东,或许是改革的一个缺陷。
三、关于赋权活权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这两句话,既包含了确权确股的任务,也体现了赋权活权的要求。赋权活权,核心是要搞活土地经营权和集体资产股权。(一)积极搞活土地经营权。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确权颁证到位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推进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汪洋副总理今年3月27日在江西召开的土地流转工作座谈会上讲话时,对土地流转提出了五个方面要求,即要有明确的态度,要有清晰的底线,要有扎实的基础,要用市场的办法,要提供良好的服务。搞活土地流转要围绕健全流转促进机制下功夫:
一是引导生成科学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形成机制。在尊重市场决定价格的前提下,引导采用稻谷等实物计价、货币结算等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流转价格,力求客观实际地动态反映流转土地价值。
二是引导推动连片集中流转。引导和鼓励采用委托流转、股份合作等方式整畈整组整村连片集中推进土地流转,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实行“保底租金+利润分红”的分配机制,让农民更好地共享农业现代化成果。
三是加强流转双方的权益保障。规范和提高流转的合同签订率和鉴证率,强化对流入方土地经营权的保护和流出方收益权的保障。总结和推广流转后土地经营权颁证制度、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土地流出农户社会保障制度。流转后土地经营权颁证制度建设各地在今年全面展开,明年全面实施,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和流出农户社会保障制度要加快推广、扩大覆盖面。
四是探索加强农地用途管制制度建设。着重防止流转土地的“非农化”、抛荒闲置,遏制“非粮化”,加强对土地流转主体、面积、价格、用途的监测,对符合方向和要求的给予政策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及时纠正。
(二)稳步搞活集体资产股权。
集体资产股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关系紧密而复杂,与土地权益的享受也相关,要慎重稳妥对待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避免农民因失去集体资产股权从而失去有关成员权益和土地权利。当前搞活流转和抵押权,总的指导方针是“坚持市场取向、审慎稳妥操盘、分步分项推进,迈小步、不停步、少走弯路回头路”,股权的流转、抵押必须经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按不同股种、不同流向,设定流转程序和办法)。对城市化、公司化治理水平较高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允许各类股权在社内外流转,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给社内股东。对完全在农村地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以社内流转为主,审慎向社外流转,如向社外流转,须对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具体约定。人口股流转一般以社内为主,如向社外流转,限定为本乡镇或本县域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股种流转可放宽流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流转给社内股东与股东家庭新增人口。对股权抵押,主要是那些有较为可观、稳定可持续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的抵押,从而实现融资功能。这项工作宁波江北等地已取得了较好经验,其实质是用股份分红作为偿还收益的保证,各地可学习借鉴。
(三)加快构建综合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在流转交易平台建设上,要依托县、乡两级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或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坚持整合改造与拓展提升并举,加快建设县、乡两级联通一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坚持服务中心的公益性原则,争取按事业性质建好机构、配好人员、落实好工作经费。力争到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基本建立,有需要、有条件的市级也要建立。在流转交易内容设置上,将依法可交易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和林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住房财产权、集体经济股权和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等纳入统一流转交易平台。在流转交易制度建设上,要按流转交易品种制订流转交易管理办法、操作流程规则及相应服务指南。培育发展农村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组织,为流转交易提供社会公允的评估价格,着力防范和化解流转交易价格风险。力争到2017年,全省各县(市、区)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制度,形成有场所、有评估、有服务、有登记、有监管、有制度的流转交易格局,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四、关于统筹推进问题
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既要积极开拓,坚持在确权中赋权、在赋权中活权,也要稳妥操盘,兼顾各方、统筹推进。要注重用系统的理念、辩证的方法来处理各类关系。
(一)坚持包容性,尊重实践创造。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蓝图已绘就,目标任务已定。但路线图有了,不等于各项方案、办法都成熟和完备了,更不等于说理论指导上的许多问题都清楚和明确了。面对农村现实中的众多复杂问题,深化确权赋权改革路线设计只能作出“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规定,不少细节暂时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具体操作不可能从老的本本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要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条底线基础上,把握住保护农民利益和市场化取向这两个基本点,对尚未明确规定的,各地可以创造性地探索有关操作路径和方式方法。对一时看不清、群众无异议的探索实践,允许试、不争论,“先生孩子,再给名分”;对多年积累的历史矛盾与遗留问题,积极寻找破解的“公约数”,采用实体性与程序性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妥善处置;对符合公序良俗、群众普遍认可、行之有效的做法,不要简单地用“条条框框”去框、去矫;对承担相应农村改革试验示范试点任务的地区,既要坚持法理上通,更要坚持老百姓顺,在敢试敢创上作出示范。(二)突出接续性,注重梯度推进。改革是一个在继承中创新、在创新中超越的过程。改革在路上,积跬步、至千里,找准每一“跬步”的方向、掌握每一“跬步”的步幅,迈好“跬步”至关重要。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改革大局中处理好“前脚”与“后脚”先行后续的梯度关系,只有前脚走稳了、踏实了,后脚大步紧跟上,前进的路也就走得快了。对于有严格程序要求的操作过程,要严格按照流程图,坚持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该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履行的手续,坚决不能因为赶进度而包办替代,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一道手续不缺;对于前后之间没有严格先后区分的工作,要结合实际,整体谋划,从提高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运用运筹学排列组合的方法优化流程,既可以同步进行,也可以交叉开展;对于确权确股过程中出现的少数疑难问题一时难以处理的,可以暂时搁置争议,待所在村基本完成确权后再回头处置,防止影响整个进度。(三)把握协调性,体现统分结合。改革一盘棋,只有把棋盘上不同位置、不同类型棋子的力量调动起来、步伐协同起来,才能把这盘棋下活、下好。首先,上下之间要协调、统分结合。各级该出台政策的要抓紧出台政策,该制定方案的要尽快制定方案,该指导检查的要适时开展指导检查,使相关政策意见、方案办法综合配套,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传下达,避免自说自话、各干一套,避免政策解释上的南辕北辙、上下相悖。其次,点面之间要协调、统分结合。这次确权确股,要求全面推进,注重选点先行、由点及面与面上部署、落实到点的有机统一。注重分类推进,对城中村、城郊村、园中村等城市建成区或城市建设规划区内的村,与对可预计较长时期内依旧是农村、长期是农村的村,可以有所区分、有所差异。第三,确权与赋权之间要协调、统分结合。当下确权确股是重点,赋权活权是目标。只有确权确股做扎实了,赋权活权才有基础。但这不等于确权确股不全面完成就不能赋权,在确权确股的同时,可以配套开展赋权,使确权的成果加快显现,步骤上可采取渐进式的路子,依据条件、创造条件一项一项逐项赋权。(四)增强长效性,加强制度建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核心和重点是体制机制的现代化;深化农村改革改的就是相应的体制机制,通过改革形成新体制新机制。一是要加强确权确股本身的制度建设。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包括流转后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建设,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和运行制度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制度建设,股权流转、抵押、担保、继承制度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制度建设等。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在深化农村改革过程中,尽管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性质不变、功能不变、集体资产监管体制不变,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产权安排方式和组织运行体制发生了变化。要结合改革新进展、新情况、新特点,及时对原来形成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政策和制度体系进行修订,防止产生监管空白或漏洞。三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经验总结,总结当地面上普遍做法,关注点上典型做法,尤其是一些创制性的做法,为后续的改革深化夯实基础。
作者系省农业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