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了120多亩的松花菜,结果因播种偏迟,基本绝收,宁海两菜农将种子店老板告上法庭索赔。近日,宁海县法院判决,种子店老板应替菜农承担10%的经济损失。
王某和何某是宁海农民,2012年,两人看到松花菜的行情不错,决定大规模种植。
由于对松花菜的习性不了解,王某和何某来到顾某的种子店买种子时,顺便请教了顾某,“现在是8月份,松花菜种子还来得及种吗?”当时,顾某给予了肯定回答。
有了顾某的指点,王某、何某放心了不少,他们一口气购买了60包种子,并在8月中下旬播种,共种植了70多亩。同年9月初,他们又购买了50包种子,继续种植了50多亩。
然而,就在王某、何某准备收获时,却发现因为天气寒冷,第一批种植的松花菜的花球全部腐烂,没有了商品价值,第二批也有部分腐烂,价值不大。
为查个究竟,两人请来了县农林局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工作人员查看后认为,播种偏迟,又逢大雪冰冻天气,是导致这批松花菜基本绝收的主要原因。
看着满地腐烂的松花菜,王某和何某想到了顾某,于是一纸诉状将顾某告上了宁海县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100余万元。两人还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松花菜的损失进行评估,经鉴定,总体损失为60多万元。“种子卖给我们时,顾某跟我们说,那个时段可以播种。现在专家说,是由于播种期不对,才导致我们这120多亩松花菜花球腐烂,基本绝收,我们要求顾某赔偿!”庭审中王某说。
顾某则反驳称:“我卖的是正规的种子,质量没一点问题,菜没收成,怎么能要求我赔偿?”
宁海县法院组织了两次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何某自己应对损失负主要责任。两人是首次大面积种植,在种植经验缺乏的情况下,应向农技部门详细咨询,在气候条件变化时,应对农作物的生长进行预估并做好防护措施。
但法院同时也认为,顾某在销售种子时,告知的种植时间存在一定错误,导致种植户利益受损,需承担部分责任。考虑到顾某仅仅是种子经营户,只有一般的指导义务,据此,宁海县法院判决顾某赔偿王某和何某10%的经济损失,即6万余元。
高敏 于珊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