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定》将于9月1日起实施。
针对经常出现与职工存在用人关系的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情形,《规定》专门明确了双重劳动关系、派遣、指派、转包和挂靠关系等五类比较特殊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在派遣、指派和挂靠关系中,派遣单位、指派单位和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如果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等问题往往是工伤认定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等。
关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规定》明确,只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以及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等,均应被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此外,《规定》明确了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三种处理方式,并对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的行政审判程序作了规范。
(摘自《人民法院报》 罗书臻/文 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