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员工违反公司规章伤亡是否属工伤

  某公司2005年7月20日成立时出台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宿舍,职工在上班时间不得擅离,食宿均在公司,非节假日外出发生意外,公司概不负责。但该制度并未公示,在日常管理中也未严格履行,职工只要按时上下班,对其是住在公司宿舍还是自己家中未作硬性规定。王某2012年到该公司工作,对该规章制度不知情。近日,王某在从家中赶往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王某妻子唐某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工伤认定。然而王某就职的公司则认为,公司已为其安排了宿舍,王某的上下班路线应为宿舍至车间这一路段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取消王某的工伤认定。
  分析:首先,公司规章不能规定上下班路线。从法律角度分析,“上班途中”指职工为了到达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经过的路程。该公司虽然在成立时出台了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安排职工宿舍,上班时间职工不得擅离,食宿均在公司。但该规定并不能因此界定职工的上班路线仅仅为职工宿舍到车间。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王某是在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法院判决,维持工伤认定。
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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