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村民刘根在市郊有一栋房子,与小红结婚后,将该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数万元。随着近几年房价大涨,该房屋增值100万元。今年以来,两人因感情破裂一直在闹离婚,小红主张该栋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租所得和房屋增值的100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刘根不同意。两人为此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认为,婚前财产婚后增值的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归刘根所有,小红无权主张分割。
说法: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原则上不因婚姻关系的成立而改变,如果将个人财产用于投资,不管这种投资是在婚前还是在婚后,其本金部分仍归个人所有。至于这些财产在婚后的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则要视情况予以确定:对于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所得的增值,如开公司、做买卖、投资入股当股东所得的盈利,所分的红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得到的自然孳息,如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和随着市场房价上涨而得到的自然增值,一般认为不属于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所得,仍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若是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在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比如一栋房、一辆车,其只是原财产的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只要价值的取得是在婚前,财产的性质就没有变,也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中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以及增值的100万元不是夫妻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所得,而是属于房屋的自然孳息,因此仍是丈夫刘根的个人财产,小红主张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不能支持。
韩群长 王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