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

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部署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意见》指出,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零星处理的,要做到处理规范,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现病死畜禽,要及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以便及时进行疫病调查,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做好病死畜禽的追踪溯源。跨省际流入的,由农业部会同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省域内跨市(地)、县(市)流入的,由省级政府责令有关地方和部门调查。要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意见》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的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要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场所的设计处理能力要高于日常病死畜禽处理量。综合考虑发生疫情、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时死亡畜禽的无害化处理,保障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二是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证病死畜禽能够得到及时收集,降低病死畜禽停留时间,减少传播动物疫病和污染环境的风险。三是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部分地区畜禽饲养量不大,单独建立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存在处理量难以保证,可能会导致设施浪费和运行困难等问题,可跨区域建设,避免浪费。四是优先采用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五是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完善防疫设施的基础上,利用现有的医疗垃圾处理厂等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重复建设。
(摘自《农民日报》 张维/文201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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