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李先生在2012年8月31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张女士将两间店面房出租给李先生,租期为5年,租金是每年10万元,每年一交。今年8月中旬,李先生短信告诉张女士不再租用张女士的店面房,称会在8月底之前腾空搬离。张女士认为租赁合同签了5年,一时半会儿也找不到合适的承租人,因此不同意退房。李先生则认为,自己有自由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双方为此争论不休。那么,承租人到底能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合同呢,张女士能否主张损失赔偿?
分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以下三种情形中可以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且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是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经承租人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交付的;二是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实现居住或使用的;三是已经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的。
除了以上三种情形之外,若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则为违约。本案中,李先生腾退房屋并不符合以上三种情况,故李先生单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方。
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未对此作出约定的,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房屋空置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照3个月租金给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给付。本案中,承租人李先生需赔偿3个月的租金给出租人张女士。
另外,需要注意的问题是,租房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押金,但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董怡 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