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婆骑车经过一个水坑,竟遭触电身亡。而造成这一悲剧的原因,则是路灯管理负责人从中收受利益,路灯维修人员偷工减料,致使路灯电缆破损,导致漏电。近日,温州市龙湾区法院对该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路灯管理处原主任李某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挪用公款三宗罪进行公开审理。负责路灯维修的温州市华炬照明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被另案处理。
阿婆骑车过水坑没再起来
今年5月24日凌晨4点多,邹阿婆像往常一样骑着自行车出门,到附近的菜场买菜。可过了2个多小时,家人也没见她回来,直到派出所民警上门通知,才知道老人出事了。
据路过现场的一位女士说,她当时看到老太太趴在水坑中,双手僵直,两拳紧握,身上没有血迹,一把雨伞丢在边上。
现场参与救援的医生表示,穿着胶鞋站在水坑边上,还能感受到脚底传来的电流,邹阿婆可能是触电身亡的。果然,之后证实,事发地段水泥路面因遭车辆碾压破损,路灯电缆线绝缘层破损,铜芯外露漏电,加上雨天积水,邹阿婆路过这里时不幸触电罹难。
偷工减料导致悲剧
涉案路段路灯电缆线的报装单位为温州市龙湾区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路灯管理处,平时也由该单位运行维护。李某从2011年8月开始担任龙湾区城管执法局路灯管理处主任,负责全辖区的路灯线路、灯杆灯具、控制箱等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诉人在法庭上指出,在事发1个多月前,事发路段的电缆刚刚修复过。今年3月30日,李某接到群众反映,称龙湾区状元街道耐宝路与电大路交叉路口水泥路面破损,路灯电缆线套管(钢管)破裂,有触电危险。于是,李某指派温州市华炬照明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炬公司)负责人刘某对该路段进行维修处理。
3月31日,刘某组织陈某等人进行现场维修。然而,陈某等人违反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将本该至少埋到 70厘米深的电缆,实际只埋到二三十厘米深,而且只采取用广告布包扎、混凝土浇筑等方式,对破损套管进行维修,未使用能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埋下事故隐患。
经鉴定,导致邹阿婆身亡的直接原因,就是华炬公司在维修涉案路段电缆时未按照标准施工,未使用能满足承压强度的保护管,且埋设深度不足。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身为路灯管理处主任,在施工前未对现场组织勘查,对维修方案及维修过程没有督导,且未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并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施工完毕后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涉嫌玩忽职守、受贿、挪用公款罪
“整个路灯电缆维修工程,已经交由华炬公司负责,不需要我验收,何况我也没有这方面的资质。”法庭上,李某称,漏电造成他人死亡,是华炬公司未按标准施工造成,应向华炬公司追究责任。
尽管李某一再为自己辩解,但根据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他无法掩藏他与华炬公司之间的利益联系。
2013年1月1日,龙湾区城管执法局与华炬公司签订道路路灯巡查养护承包合同,总工程款为226.8万余元,但该工程没有参加招投标。
2013年底,在工程款未结算前,李某向刘某索要2013年10%的路灯养护工程款,约22万元,作为回扣。
由于李某时任路灯管理处主任,负责龙湾区路灯维护监督管理、工程验收结算工作,刘某便同意并经公司股东商量给予这笔回扣。2014年1月14日,在工程款拨付到华炬公司后,刘某将22万元支付给了李某。李某用这笔钱还了债。
此外,公诉人还指出,2013年7月30日,龙湾区城管执法局决定购买两三辆巡逻车,这两三辆巡逻车由李某与华炬公司负责购买,50万元购车款打入了华炬公司账户。李某明知这笔钱属于公款,仍利用职务便利,要求华炬公司转给他个人,用于还贷、炒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湾区法院将择日宣判。
高敏 龙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