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收进15条假烟

上演柜台调包计

  经营便利店一不小心收进了假烟,为减少损失,店主自作聪明心生一计:到其他小店购买香烟,趁店家不备,将假烟调包成真烟。殊不知,这一“聪明”却使他惹祸获刑。
  郑某,临海人,1986年出生,在温州平阳开了一家便利店。今年4月,郑某刚开店不久,因贪图价格便宜从他人处收进了15条香烟,其中8条中华硬壳、7条利群软长嘴。谁料这些烟都是假的,算下来损失几千元。
  为此苦恼不已的郑某心生一计。他来到临海的阿姨谢某家,两人商量后决定到其他小店利用买香烟的幌子,趁人不备将所有假烟调包。之后,两人辗转临海、天台、三门等地的20余家小店,用两天时间成功调包了近百包假烟,价值3655元。
  他们事先将假烟装在各自携带的包内,找到合适的小店,就与店主讲需要一定包数的中华或利群香烟,在店主将烟拿出来放在柜台上找钱时趁其不备调包,然后他们又说要其他香烟。
  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他们最终在三门一停车场被几个巡逻队员抓住并移送警方。
  庭审时,郑某说自己刚开店不久,认得散包假烟,对整条假烟不大会辨认。郑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郑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因为他分不清烟的真假。
  日前,三门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郑某、谢某拘役4个月、5个月,并各处罚金1000元。
  分析: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郑某、谢某用假烟偷换真烟的行为看似欺诈,但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而且价值人民币3655元,数额较大。因此,两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借此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经营中,切勿贪图小利而因小失大,郑某施调包计弥补自己的损失,看似小事实则触犯了刑法“高压线”,最后便宜没占着,损失没挽回,反而将自己送进了班房。 杨甜甜 陈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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