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版:文摘

家长七类伤害行为可被剥夺监护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了有七类严重伤害行为的监护人,将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根据《意见》,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被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摘自《中国青年报》王亦君/文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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