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以案说法……

男方有家暴行为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女方

  李某于2009年3月与汪某结婚,汪某在2010年4月生子后便辞去工作,做起了全职太太。近日,汪某以李某未尽到家庭责任,且经常对自己实施家暴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庭审中,双方对于子女的监护问题争执不下。李某认为,自己从事珠宝生意,婚前拥有丰厚身价,婚后更是家庭的经济支柱,自己可以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孩子理应由其抚养。同时,李某还强调自己实施家暴有过错,但从未打骂过孩子,不影响其与孩子的感情和获得抚养权的资格。尽管如此,但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其中,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李某有家暴行为,强调自己在家庭中的绝对支配地位,这种标榜示范可能对于孩子的未来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对比双方的性格和在家庭中的表现,如果男方行使监护权,女方很难充分行使探视权。另外,男方忙于工作,对孩子照顾难免欠缺,而女方则长期照顾孩子,对孩子成长和心理较为了解,虽然其经济条件弱于男方,但在男方支付抚养费的条件下,完全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故法院最终判决,抚养权归女方所有,男方支付相应的抚养费至子女成年。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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