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8日,王明明与某村村民刘莉莉结婚,随后王明明将户籍迁入该村5组。2007年6月1日,王明明与刘莉莉离婚。当时,王明明已在该村5组承包了土地,并一直履行了该村各项义务。
近日,王明明户口所在村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征地补偿款下发至该村村委会。该村村委会多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分配方案,最后决定按常住人口人均2.6万元予以分配。村委会认为,原告王明明系通过婚姻取得该村户口,现已与该村村民刘莉莉离婚,故没有分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王明明对此分配方案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该村村委会给付原告征地补偿款2.6万元。
说法:法院认为,原告王明明因结婚将户籍迁入某村,迁入后其户籍一直在该村,系该村常住人口,在该村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家庭承包关系,履行了该村各项义务,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
征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和对由于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补助,应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明明在该村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所以,王明明要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