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要闻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明起实施

水土流失将终身追责

  □本报记者 姚力丹
  本报讯 记者从2月26日召开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宣传贯彻座谈会上获悉,《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将为我省更好地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供法律依据。
  近年来,我省积极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明显成果。去年,全省水土流失面积由2000年的1.62万平方公里减少到0.93万平方公里,减少42.6%。
  此次出台的《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是我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条例》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分区预防治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条例》提出,水土保持工作实行谁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谁负责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条例》进一步落实了政府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水土流失将实施责任终身追责制。
  会议强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以《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依法抓好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多个领域、多个部门,各级政府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全面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水土流失责任终身追究制;要科学规划、结合各地生态条件和水土流失特点,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科学制定水土保持发展目标;要从源头防控,大兴植树造林种草,增强涵养水源能力,严格执行垦造耕地选址“十个禁止”,严格监督各类建设开发项目,努力从源头上遏制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要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严厉打击各类破坏水土保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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