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案例分析……

搭车被甩死 责任谁来担

法院: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担责

  2014年1月4日,李某驾驶小车去工作,沿途无偿搭载了贺某等人。行车前,李某提醒副驾驶乘坐人贺某系好安全带,当时贺某曾将安全带系好,后因事下车,再上车时未系安全带。
  不料,当李某驾车至某地段,由于超速行驶,遇前方有情况时不能采取有效的安全处置措施,致使其车撞上道路中心隔离花坛后掉头,造成车上副驾驶位乘坐人贺某从车窗抛出车外,摔倒在地当场死亡,其他人员均未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的小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价值20万元的三责险等险种。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该条款所规定的“本车人员”应当理解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内承载的人员”。
  本案中,事故发生前贺某乘坐于李某小车的副驾驶位置为“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贺某从车窗抛出车外,完全脱离车体后摔倒在地当场死亡,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第三者”,而其所受伤害是因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27万元的保险责任。
王燕 高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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