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与赵阿姨的儿子谢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在一家证券公司工作。想到儿子有个好朋友在证券公司工作,赵阿姨便让儿子找赖某帮助炒股。
2010年初,她投入30万元开户。起先,账户由赖某的朋友操作,根据双方口头约定,利润三七分成,赵阿姨拿大头。
但仅过半年,30万本金蒸发近半,赵阿姨让儿子找赖某商量,赖某答应由他来操作。不久,赵阿姨不但收回了30万元本金,还略有赢余。
考虑到行情不稳定,赖某向谢某提出让赵阿姨退出股市,但赵阿姨希望赖某“再接再厉”,谢某于是恳请赖某继续代为操盘。
事与愿违。到2013年1月,赵阿姨的账户余额只剩下3万元。她认为,行情是不好,但身边朋友最多也就亏损一半,亏成她这样实在离谱,认为赖某没有尽到合理管理的义务,要求他承担一半损失。
经协商,赖某向赵阿姨出具“欠条”,承诺到2015年2月1日,若余额不到16万元,差额由他支付。
此后,股市仍旧低迷。2014年,赖某卖出所有股票,把赵阿姨的账户抛到一边,再没管过。到约定时间,赵阿姨再次查询,发现余额仅2万多元。
赵阿姨将赖某告上法院,请求判令赔付差额。庭审中,赖某表示,“欠条”并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达。一直以来,他为赵阿姨炒股都是无偿的,写“欠条”是因为当时赵阿姨情绪很不稳定,扬言要自杀,好友谢某劝他先写“欠条”安抚老人,并保证不会真的让他承担责任。
说法: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委托理财关系,在发生巨额亏损后,赖某出具了“欠条”(实为承诺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当知道其法律后果,所称“非真实意思表达”不能成立。但是,双方约定的“到期余额不到16万,差额由赖某支付”有“保底条款”的性质,这种把全部投资风险由受托人承担的约定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应被视为无效。
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由赖某向赵阿姨赔付7万元。 张刘涛 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