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份,朱某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近日,朱某从该公司离职后,被公司要求支付1200元的防毒劳保用品折旧费,他认为公司此举不合理。
公司方面表示,因为生产过程中需要接触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需要配备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劳保用品,但在离职时,员工需承担一定比例的折旧费用。“由于工资收入还不错,加之公司对其他员工也是这么要求的,我虽然不情愿但还是接受了。如今,劳动合同已经由于到期而终止,公司也扣除了我1200元折旧费。可我始终觉得,公司不应该扣我这笔钱。”朱某说。
说法:我国《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中就沾染性毒物作业规定,对于从事含有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化合物、苯和苯的三硝基化合物、苯胺、酚、氯、联苯、放射性物质作业的劳动者,必须使用包括防毒口罩、防毒工作服、防毒手套等在内的劳保用品。本案中,鉴于朱某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接触有机磷农药、有机汞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自然也就应当使用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法》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从上述法律条文来看,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所需费用必须从其“专项经费”中开支,不能让劳动者自己承担。该公司要求员工承担,无疑是转嫁责任。因此,本案所涉扣除劳保用品折旧费用的约定无效。《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公司的非法扣除行为导致朱某的实际损失,因此朱某有权索回,公司也应当承担返还责任。如果公司拒绝返还,朱某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杨召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