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慧玲
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我省将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为主要模式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促进绿色农业强省建设。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农药废弃包装物,指的是因农业生产产生的、不再具有使用价值而被废弃的农药包装物,包括用塑料、纸板、玻璃等材料制作的与农药直接接触的瓶、桶、罐、袋等器具。
根据办法,市场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对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负主体责任。农药经营单位对产品信息、产品来源、销售信息(包括购买者姓名或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和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情况进行记录,建立农药购销、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台账,台账至少保存2年。农药使用者妥善保管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并将其及时送交相应的农药经营单位或指定回收点。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委托1家以上农药批发经营单位负责本地区农药废弃包装物的归集和运输。办法鼓励农药经营单位建立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系统,使用信息监管编码对所销售的农药进行标记;鼓励各地对农药使用者、指定回收单位回收农药废弃包装物给予奖励;鼓励依法设立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参与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处置。
办法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落实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点。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废弃包装物集中处置的环境监管,并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县级以上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负责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与处置工作引导扶持资金落实,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