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捡牛“捡”来的官司

  去年10月3日,某村陈老汉遛弯时在村头看到一头牛无人看管,便将牛牵回家,并找到村委会帮忙联系失主。一个月后,寻主未果,他便将牛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同村的陈春秋。当天,陈老汉跟着陈春秋一同去家里取钱。
  一路上,陈春秋牵着牛走在前面,陈老汉跟在后面,不料,半路上,牛却突然受惊跑向村口。此时,正在家门口的王福旺夫妇,见牛跑来,便拿起铁锹帮忙拦牛,没想到牛没拦住,反而冲进了自家院子,好一阵折腾后才跑出来,而此时在里屋休息的王福旺的父亲不幸被撞碎的窗玻璃扎伤。陈春秋见状,立即和王福旺夫妇一起将老人送往医院,陈老汉则跑去追牛。到了医院,陈春秋垫付了医药费1.2万元。陈老汉追上牛后,想到陈春秋跟着去了医院,便把牛又领回了家。
  就这样,原本定好的买卖黄了。不仅如此,出院后的王福旺的父亲还将陈老汉和陈春秋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万余元。
  庭审时,陈老汉说已将牛卖给陈春秋,牛伤人的意外应由他承担责任。陈春秋则认为自己虽是买牛人,但还没有交付买牛款,买卖未完成,在此期间发生意外,他和陈老汉都有责任,既然自己已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剩下就应由陈老汉承担。此外,王福旺夫妇帮助拦牛过程中,将牛轰进家里造成事故,他们也有责任。
  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物权法》第109条、110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老汉作为牛的拾得者,负有通知牛的主人领取或是将牛交送公安等有关部门的义务。而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并不是国家机关,不具有处分牛的权利。因此,在牛被主人或有关部门领取以前,陈老汉负有妥善保管牛的义务。
  同时,《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即便牛没找到主人,陈老汉也不能取得牛的所有权,更无权将牛卖掉。因此,陈老汉认为已将牛交至陈春秋手中,在此期间发生意外,责任由陈春秋承担的说法不成立,买卖牛的合同无效。所以,牛在交还主人或交到有关部门之前受惊伤人,陈老汉作为法定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此外,陈春秋在牵牛回家的过程中就成为牛的临时管理人,牛受惊逃走亦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王福旺夫妇在帮助拦牛的过程中,对牛的跑向估计错误,误将牛轰进自家,致老父受伤,也应承担部分过错责任,但因其父在起诉时并未将儿子儿媳作为被告追究责任,故对属于王福旺夫妇应承担的责任不予判决。遂最终判决陈春秋除已给付的1.2万元医药费外,再赔偿王福旺的父亲2500元,陈老汉赔偿王福旺父亲医药费1.6万余元。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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