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6日,沈先生穿着拖鞋乘坐轨道交通,在某车站换乘时,摔倒在车站内,致右膝盖受伤。事发后,轨道集团站内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由救护车将其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沈先生为右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膝盖皮肤挫裂伤。住院治疗期间,轨道集团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及护理费。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沈先生伤残等级为十级,后续医疗费为8000元,出院后护理期限以30天为宜。
沈先生认为,轨道集团没有将乘客安全运输至目的地,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3332元。
轨道集团辩称,本案系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合同履行义务的时间段自乘客上车之时起至乘客下车之时止,轨道集团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沈先生运至目的地,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不存在合同违约情形,且轨道集团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应由沈先生自行承担。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客运合同纠纷,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乘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系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该案中,沈先生在运输过程中摔倒受伤,轨道集团作为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且未能举证其在损害发生中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沈先生也未能举示证据,证实摔倒系站内地面湿滑所致,且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下班高峰时段,车站内人流众多,穿着拖鞋不便行走且易发生摔倒,因此沈先生自身存在一定过错。综上,法院认定轨道集团对沈先生的损害承担60%的赔偿责任,沈先生自行承担40%的责任。
郝绍彬 屈冬梅 彭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