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法制

侵犯住宅安全权法律惩处“没商量”

  女青年小王与邻村男青年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按当地风俗举行了订亲仪式。相处一段时间后,小王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向男方提出了解除婚约的要求,杨某表示同意并请村干部出面到王家结退彩礼。经双方测算,王家同意返还杨某折合人民币4万元,约定在当年春节前分3次归还。但到还款期届满时王家只付给杨某9000元。在多次催还未果的情况下,杨某召集亲朋10余人,携带镢头、铁锨等农具来到王家,撬开其房门,砸坏门窗、桌凳等物品后扬长而去。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他人生活用品,其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归案后,鉴于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从轻判处其拘役6个月。
  分析:这是一起由民事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住宅安全权利的犯罪案件。所谓住宅安全权,是指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公民享有住宅安全权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享有人身自由权的重要条件。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者事先没有经过住宅主人的允许或邀请,强行进入他人住宅,影响他人居住与生活安全的行为。在我国,该行为属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一种刑事犯罪。
  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公民住宅即私宅的隐秘与安宁是受国家宪法、刑法保护的,即使是国家司法部门,若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向私宅的主人出示必须的法律手续,其进入公民住宅的行为都将被视为“非法侵入”。行为人无论是谁,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杨某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他人生活用品,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权,其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张兆利 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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