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9日,彭某在温州瓯海一手机店以4720元购买了一台店主声称为原装正品行货的苹果iPhone6手机。但在使用过程中,手机出现了异常,同时彭某还发现该手机壳背面的IMEI编码与手机设置内的IMEI编码不一致。彭某在拿该手机去苹果售后维修中心维修时,被告知“非授权改装,设备IMEI号与机身IMEI号不符,不符服务条件”,遂向工商部门投诉,但双方未能调解成功,只好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并索要5000元误工费。
在庭审中,双方围绕该苹果手机是否为原装正品、商家是否构成欺诈并适用“退一赔三”、误工费5000元是否合理三个争议焦点展开争论。
彭某认为,正品行货苹果手机应该是“三码”合一的,即手机壳背面的IMEI编码、手机设置内的IMEI编码、手机保修卡上的IMEI编码三个编码是一致的。而手机店主作为销售手机的专业人士,应该很清楚涉案手机并非正品行货却故意出售给彭某,其行为存在故意隐瞒并构成欺诈,应当按照“退一赔三”退还购机款并赔偿损失和误工费。
手机店店主李某则称,彭某当天来店购买手机时,手机是当着彭某的面当场拆封并激活的,而且自己从事手机销售行业10余年,碰到手机“三码”不一致还是头一次,自己也不清楚缘由,并非故意隐瞒,不存在欺诈消费者,不同意赔偿3倍损失和误工费。同时,他承认手机确实存在瑕疵,愿意给予退款或换机。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彭某的诉求,判令李某退还购机款4720元,并按照购机款3倍的标准赔偿彭某14160元,彭某则向李某退还该涉案手机;法院同时驳回了彭某要求赔偿误工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说法:本案中,彭某与手机店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手机店店主李某依约应当向彭某提供符合“三包”规定的全新原封行货苹果iPhone6手机一台,而实际交付的手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与手机壳上的不一致,并且没有提供合理证据消除该疑问,由此可以认定手机店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据此,法院对彭某要求李某退还购机款并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对于彭某要求赔偿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王春 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