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目录,并对注册或者备案中获知的企业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注册人或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经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由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给身体受疾病困扰的特殊人群食用的,所以它的安全标准和生产规范都更严格。其生产企业须按照有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医学和营养学的研究,科学证实其产品的安全性及临床应用效果,应满足生产条件要求,确保产品符合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符合三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分别是: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GB 25596-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2992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29923-2013)。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对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及时将自查报告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安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