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道路坑洼而受伤,就只能自认倒霉?事实上,如因路面凹凼引发交通事故,公路管理单位应担责,受伤者亦可寻求救济。
日前,桐乡市民文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桐乡某一路段时,因路面坑槽导致摔倒受伤。经朋友建议,他找到该路段的管理部门寻求赔偿。
经调查,桐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路段管理部门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文某负主要责任。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路段管理部门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共计3万元,但之后路段管理部门却以各种理由拒付。一气之下,文某将公路管理段起诉至法院。
分析: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路段管理部门作为路段的管理维修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进行维护、维修,但在该案中,破损的道路未得到及时维修、养护,且道路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导致道路存在安全隐患,存有管理维护缺陷,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经桐乡法院调解,以路段管理部门自愿赔偿文某3万元而告终。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