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4版:浙江供销

治理农药残留超标,关键是什么

  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加强农药管理是关键。前不久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切实加强产地环境保护和源头治理,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紧接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严格全过程管理。
  相关专家认为,依法对农药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将从源头上治理农药滥用现象和农药残留超标,保障“餐桌上的安全”。
农药管理更严格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对防病治虫、促进农业稳产高产至关重要。中国农科院植保所研究员曹坳程介绍,使用农药,每年可挽救至少30%的农作物损失。据统计,2012年至2014年,我国农药年均使用量为31.1万吨。
  由于农药使用量较大,加之施药方法不科学,带来生产成本增加、农药残留超标、作物药害、环境污染等问题。目前,我国农药平均利用率仅为35%,大部分农药通过径流、渗漏、飘移等流失,污染土壤、水环境,影响农田生态环境安全。
  为有效控制“药害”,我国及时提出实施“农药零增长行动”。同时,限制高毒农药的使用和制定新的农药残留标准。据农业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已禁用30多种高毒、高风险农药。在农药残留标准方面,国家卫计委、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6年12月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新国标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与此同时,农药管理领域的法律制度也随之更新。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郑凤田说,大家对农药是既爱又恨,一方面,农业生产离不开农药;另一方面,农药的滥用对食品安全带来影响,令消费者担忧。
  郑凤田认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对《农药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以调整现行规定在农药管理体制、制度等方面不适应形势发展的内容。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李钟华认为,《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调整了农药管理体制,将改变农药管理“九龙治水”的现状。将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并强化监管手段,表明国家对农药行业的管理更加明确,同时也更加严格,有利于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
制度执行是关键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深入开展农兽药残留超标特别是养殖业滥用抗生素治理。新修订的《条例》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顶层制度设计。比如,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同时规定,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也不能随意改变使用方法。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等。
  规定很严格,但有人不执行咋办?《条例》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要及时召回。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保留原有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方式。
  惩戒最狠的一招,是对制假售假人员和企业实行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此类人员的,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郑凤田认为,《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后,关键还在于执行。现实中,生物农药价格贵、药效慢,价格不高、见效快的农药往往是剧毒的,这将给农业部门带来监管上的难题。此外,我国的农药生产、流通、销售环节存在诸多问题,比如经营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监管力量不足。
  郑凤田建议,针对生产者使用剧毒农药、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可通过社会共治和第三方监管的途径解决,“消费者对农药是最敏感的,怎样将消费者的力量加入到监督体系中,加强第三方监管,值得考虑”。
  据悉,农业部正抓紧制定《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为修订后的《农药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李钟华表示,随着相关操作细则的出台,农药管理制度将更具有可操作性。 陈磊 陈佳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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