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洁
浙江是新时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祥地,从2000年全国首家经工商登记的合作社在温岭诞生,到现在总体形成完善的制度保障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工作指导体系,浙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但受近些年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合作社也同样经历着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面对这些“成长的烦恼”,认清问题症结和起因,找准规范发展之对策,是当前指导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关键所在。
整体上看,当前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家庭农场逐步成为合作社基础社员。目前,全省经工商登记家庭农场达2.9万家,其中多数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质社员。二是产销服务日益成为合作社主要合作领域。全省60%以上的合作社开展产加销一体化服务,合作社经营服务总收入达684.3亿元。三是联合共赢成为合作社成长壮大重要方式。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超300家,成员社逾3000个,为成员广泛开展品牌营销、财务代理、电子商务等服务。
同时,当前合作社发展中仍存在以下四个层面问题:一是运行亟待进一步规范。一些合作社没有按标准生产,开展产地或农产品质量标准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合作社比例偏低;多数合作社本质上是由几位核心成员组成的“合伙制”企业;财务管理尚需规范。二是功能亟待进一步完善。合作社服务设施装备欠缺,服务能力有待提高;功能定位仍以生产为主,为成员提供服务的内容和范围有限;合作事业人才不足,合作文化需要锤炼。三是合作社扶持政策在顶层设计上协调性不强,扶持门槛偏高,导致落实难到位。四是合作社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程序繁琐。
根据当前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下一步,要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规范合作社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创新经营机制和提升提质为重点,以强化管理、扶持、服务为抓手,不断增强合作社自我发展的活力、联合带动的能力、服务拓展的实力。(一)有目的地“退”,有选择地“进”。集中力量对县级以上规范化合作社进行逐个摸排,按类排队、区别对待,针对不同合作社,逐个提出规范提质、注销重组等处置意见。针对由家庭成员共同经营、以农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对外提供农业生产性服务较少、无法带动农户开展互助合作的,引导其注销原合作社登记,重新登记注册成为家庭农场。有目的地引导一批小社、弱社和不规范社退出合作社经营机制。对符合合作社原则、运行规范化、经营绩效高、带动能力强、服务范围广的合作社,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提升发展的工作措施,鼓励其扩大经营规模,做大核心基地规模,不断扩大对周边农户的辐射服务规模。有选择地提升一批服务能力与竞争力双优的大社强社,着力将其培养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主体基础。(二)有针对地“放”,有规范地“管”。合作社是独立的市场主体,需要政府放开手脚,鼓励其根据市场经济的形势变化而发展,特别是针对那些带动力强、经营规模大、具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合作社,要鼓励其主动参与竞争,带动农民走向市场。同时,制定标准规范,加强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一是规范成员管理。以普通纯农户为基础,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重点,吸引周边更多同类或相似产品生产经营者加入。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二是规范治理结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能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加强相互协调,提高运行效率。三是规范权属关系。明确合作社资产权属关系,合作社与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领办主体,做到财务、管理、经营、项目“四分开”,建立完善持有资产权属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合作社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财产、捐赠财产的依法量化工作。四是规范财务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指导合作社使用专业财务管理软件做账,配备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将合作社财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代理,规范会计核算,推行财务公开。(三)有机制地“合”,有效率地“分”。一方面,要引导合作社围绕同类产业、产业链或不同产业的共同服务环节组建合作社联合社,鼓励联合社为成员社提供各类服务。同时,鼓励合作社与其它涉农经营主体组建涉农行业协会,打造成合作社行业代表、行业服务、行业自律的平台。鼓励合作社广泛联合一些从事与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形成紧密利益联结关系,通过建立产业化合作机制,巩固合作社市场地位,提升经营绩效。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委托代理,通过具备一定会计代理条件的联合社、联合会或合作社,统一设置合作社会计账簿,统一规范会计核算,统一核算会计报表。探索合作社信息化管理机制,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发统一的合作社财务监管系统,对县级以上规范化或示范性合作社统一纳入合作社财务监管系统管理范畴。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另一方面,加大对合作社分立、消亡等行为的管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去库存”问题。鼓励无法继续正常运行的合作社分立或注销,加大与工商部门的沟通,适当简化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程序,对连续两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自动注销其营业执照;同时,探索合作社注销前公告由政府安排并支付费用等。“分”还体现在合作社的分配机制上,要创新激励性分配方式,使生产经营者报酬与绩效紧密挂钩。指导合作社在可分配盈余不低于60%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返还基础上,以成员出资额享受相应权利,对成员提供管理、技术、信息、商标使用许可或作出其它突出贡献的给予一定报酬或奖励。
(四)有方向地“奖”,有目标地“惩”。
“奖”主要体现在示范性称号的获得和政府财政资金的扶持上。以合作社示范创建为抓手,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创机制和示范社动态监测机制,合理设置示范社创建条件,完善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对于示范性合作社,要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引导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发展。加强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实施合作社辅导员制度,加强对辅导员的业务培训和绩效管理,建立指导帮助合作社的长效机制。财政资金要重点扶持与农民有产权纽带的规范化、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惩”主要体现在黑名单的公布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上。要加强与省工商局的沟通协调,以合作社年度报告制度为主要载体,进一步强化合作社日常管理。进一步运用好异常名录,在当前提供社会查询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经营异常的合作社名录予以公布。深化合作社信用评价,进一步推进用信,加大合作社基础信息和综合信息的管理使用,通过推进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建设,倒逼合作社规范管理。
作者单位:省农业厅经管处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里钓山果蔬专业合作社员工在温室大棚内采摘立体种植的草莓。姚峰 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