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蒋因为向李某借过30余万元现金没有按期归还,被李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小蒋清偿该款的判决书生效后,李某申请了强制执行。之后,小蒋与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协定价值200多万元的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自己承担所有债务。但实际上,两人仍在一起共同生活。最近,小蒋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刑罚。请问:为什么离婚将财产给妻子,也会构成拒执罪?
说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结合本案,小蒋的行为满足了对应要件:一方面,小蒋具有能力执行,他被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确定必须承担支付30余万元借款的义务,而自身却有200多万元的财产,明显属于有履行能力;另一方面,小蒋拒不执行,为逃避义务,采取离婚协议的形式,将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实质上就是以离婚为名,行规避法律之实,故意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
再一方面,小蒋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小蒋与妻子恶意串通,无偿转让全部财产,造成判决无法执行,造成权利人无法实现债权,具备第(一)项的法律特征。
综上所述,小蒋的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