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晓晨 本报记者 葛勇进
本报讯 记者从省气象部门获悉,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起正式实施。6月29日,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气象局联合在杭召开宣传贯彻《条例》座谈会,通报了我省气象灾害防御有关情况,部署《条例》宣传贯彻重点工作,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防御重要性认识,营造《条例》贯彻实施的良好氛围。
新出台的《条例》对我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带来哪些新的变化?跟我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又有哪些密切关系?
明确气象防灾减灾责任
自救到人职责到村
说到气象灾害防御,不少人会认为这是政府的事,是气象部门的事,事实上这与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
为了尽量减小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尤其是避免因部分群众不愿撤离带来的人员伤亡情况,《条例》强调了气象灾害条件下的公众参与,并强化了公众参与防灾自救的责任和义务,通过立法扭转政府无限责任的惯性思维,让“储备必要物资用品”“主动关注气象预警信息”“学习灾害防御知识”成为生活新日常,促进气象灾害防御“社会参与”原则真正落地。
除了对公民防灾自救责任明确外,《条例》还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职责作了细化和补充,不仅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主管机构和职能部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职责,还首次从法律上明确基层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气象协理员、信息员的职责,基层气象防灾减灾组织力量将得到进一步夯实,为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提供组织保障。《条例》还授予政府和有关部门强制转移权。当情况紧急时,组织转移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经劝导仍拒绝转移的人员依法实施强制转移。
乱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最高罚三万元
近年来,气象灾害呈现出突发性强、种类多、强度大等趋势,超强台风、局部地区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明显增多,这也对气象灾害防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首次明确了气象部门牵头的统一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和监测设施布局规划,强化了气象灾害跨部门联合监测机制。一旦有气象灾害发生,与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有关的单位,都应实时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平台提供气象监测信息。气象、国土、水利等部门要对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重点区域开展跨部门气象灾害联合监测,为更精准的预报奠定基础。
每当灾害性天气来临时,网络上常有各种“预报”乱飞。《条例》规定了气象预警信号的发布、变更和解除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以破除多头预警的困惑,确保预警信息更有针对性,更加明确。
为强化气象灾害预警的权威性,《条例》首次设立了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预警信息的处罚规则。《条例》规定,向社会发布混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近似信号,或者传播虚假和其他误导公众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气象灾害风险管理
覆盖全过程
为了应对灾害未发生时消除隐患、在灾害将发生时及时避灾、在灾害已发生后减损保民等系列问题,《条例》搭建了覆盖“风险区划、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保险救助”全过程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链条。
风平浪静时,如何防患于未然?《条例》要求,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都将按照国家强制性评估的要求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通过评价,使项目在进行过程中考虑到当地气候可能出现的一些气象灾害或极端气候事件,将“气象安全阀”拧紧于灾害发生前,最大限度缩减受灾的可能性。
风云乍起时,如何临危不乱?《条例》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特点及社会影响,将道路结冰、霾列入气象灾害种类,要求建立分灾种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加强气象防灾减灾标准化乡(镇)、村建设,深化基层气象防灾减灾能力;政府将定期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要求重点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准备工作,气象灾害高敏感行业及单位灾害防御能力与水平将得到显著提升。
风卷残云后,如何收之桑榆?《条例》首次把发展天气指数保险、巨灾保险列入法规,建立了财政支持的气象灾害风险保险制度,让受灾群众依然有所依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