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凌紫
本报讯 经省政府同意,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要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
《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全面加强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加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全面落实农房设计。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美观的要求,坚持传承创新和彰显特色的设计理念,科学配置功能空间,探索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浙派民居”新范式。全面规范农房审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规范农房设计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农房审批联合会审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全面加强施工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做到建筑放样、基槽验收、施工过程、竣工验收“四到场”,并指导各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推动农房建设管理各项制度落实。全面加强农房验收。建设竣工后,建房人应组织承建人、设计人、施工监理人员到现场验收,县级规划建设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