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要闻

我省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

破解规模种粮大户贷款难

  □本报记者 李军
  本报讯 为有效破解规模种粮主体“贷款难、贷款贵”等难题,近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粮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政策调整完善后涉及的贷款银行、贷款方式、贷款额度和用途、贷款期限及利率等作了进一步明确。《通知》明确,贷款对象主要包括种粮大户、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且全年稻麦作物面积(含复种面积)或一季旱粮种植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从2017年起,各地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和邮储银行分支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通知》规定,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他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根据《通知》,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同时探索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试点,试点期限为2017-2019年。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贷款原则上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通知》要求,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化种粮主体按本办法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由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创造条件出台配套政策。贴息资金的具体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由县财政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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