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怪自己当时太冲动,我现在知错了,不该对民警动手动脚,我想对民警说声对不起,请法官对我从轻判决。”近日,在开化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被告人汪某后悔不已。
原来今年年初,家住开化县城的余老板承包了开化县齐溪镇某村景区的刻字工程。由于双方对于工程款价格并未做事先约定,工程结束后,余老板希望该村村委会支付11万元的工程款项,而村委会则认为余老板提出的工程款价格过高,只愿意支付4万元的工程款。双方因结算金额出入过大,工程款一直拖着未结算。
4月16日,因工程款追讨未果,余某的妻子汪某某以及弟弟余某某将花圈放在该景区内,以示愤怒。该村支部书记报警,齐溪镇派出所民警周某某等人接警后立即前往事发现场。
现场,民警对汪某某进行警告,责令其拿走花圈,汪某某置之不理。口头传唤无效后,民警对汪某某进行强制传唤,遭到反抗,导致民警周某某头部受伤,另一民警的腿部被余某某踢了几脚。直到巡特警抵达现场增援,将汪某某带上警车。余某某又在景区拦住警车,民警周某某和辅警汪某某试图拉开余某某,余某某对二人拳打脚踢,造成民警周某某的脸部和辅警汪某某腿部受伤。经鉴定,民警周某某头部和嘴唇部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经开化县检察院公诉,近日,开化县人民法院以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汪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1条规定,在刑法第27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案中,余某某及汪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该规定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余某某、汪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且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该案判决之前,经政府协调,双方同意工程款的价格为7万元,齐溪镇某村已将工程款全额付清。
吕晓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