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山打野味,没想到抓到的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鬣羚。可怜的小动物命丧野猪夹,而捕猎它的人也因非法猎捕被民警抓了个正着。近日,2名偷猎者自愿缴纳了30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为自己破坏资源环境的行为“赎罪”。这也是我省检察机关开展恢复性司法,继“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后推行的另一生态修复新举措。
陈某、罗某两人是景宁农民。今年清明节期间,他俩商量着打点野味换换品味,于是就在离他们家比较远的景宁县大漈乡小左坑“水头下”山场放置了野猪夹。之后每隔十来天,他们就去查看有没有收获。7月3日,陈某、罗某再次上山,发现他们放的铁夹夹到了一只“野山羊”。这只“野山羊”重二十公斤左右,全身棕黑色,嘴边有几根长长的胡须,头上有两个短角,既像鹿又像小山羊。当时,被夹的“野山羊”已经死亡,陈某、罗某就把战利品抬到三轮摩托车上,用塑料膜盖得严严实实,准备将猎物运回家。好不容易捕获的野味,他们不仅打算自己吃,还想卖点肉赚钱。
半路上,他们就被民警截获了。原来,陈某、罗某抬着野味下山时被当地村民看到,村民报了警。经警方确认,陈某、罗某捕获的“野山羊”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鬣羚。
案件移送景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参照丽水市检察院等六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在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统一生态修复标准的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景宁县检察院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了有关生态修复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主动提出愿意进行生态修复,以尽可能地弥补因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检察院遂通知该县林业局启动生态修复程序。12月6日,2名犯罪嫌疑人主动向景宁县生态修复基金专用账户缴纳了3000元生态修复补偿金。12月7日,景宁县检察院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陈某、罗某提起公诉。考虑到陈某、罗某在审查起诉环节主动进行生态修复,检察机关建议法院综合两人的犯罪情节和生态修复行为,对两人适度从轻处理。
景宁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张慧艳介绍,让犯罪嫌疑人以缴纳补偿金的形式承担修复生态责任,意在让偷猎者知晓,破坏环境付出的代价远比非法收益多得多,从而达到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和通过司法修复生态的双重作用。
许梅 张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