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2日,H市Y区农业执法大队根据R街道社会治理大联动办公室的反映,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发现一批兽药,7个品种共计245.54公斤,1个品种的兽药空罐及对应产品标签,封口机及电子秤各1台。但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且该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水质改良剂生产、研发。现场负责人无法解释库存兽药来源和用途,现场发现的兽药中有2个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已过期。Y区农业执法大队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无证生产兽药、无证经营兽药作出没收生产的兽药16公斤,没收经营的兽药229.54公斤,没收生产用封口机和电子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4倍罚款,罚没款共计113397.5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该公司负责人曾为某兽药生产企业合伙人,主要负责该兽药生产企业某一产品生产、销售,离职后带走了该产品的包装、标签等,现场库存的1个批次兽药产品16公斤为其接受退货后重新拆包分装。其余6个品种的高含量兽药,为替相关水质改良剂零售商代购,不赚取差价。
不管是兽药生产还是经营,都要取得相应的许可,都要遵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本案中,当事人在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兽药加工分装的行为,已经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许可证到期未续展,等于无证
2016年4月8日,H市农业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有生产的“益丰宝”猪用肉质改良预混合饲料(以下简称“益丰宝”饲料),生产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而该公司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4月19日,到期后未续展。
H市农业经济局当即对该公司涉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办案人员现场调取该饲料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并发函至北京、山东该饲料产品销售地的农业执法部门请求协助调查。2016年4月至5月,经北京、山东农业执法部门的努力,在涉案公司现场发现“益丰宝”饲料产品,该公司无证生产饲料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货物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经查,2015年4月20日至案发,该公司共生产“益丰宝”饲料2个批次,共2000公斤。2016年5月24日,该公司召回已销售的“益丰宝”饲料690.8公斤。扣除供A县某牧业公司做试验用的360公斤,以及库存40公斤,最终认定该公司“益丰宝”饲料销售909.2公斤,销售款64362.26元,货值金额共计109298.8元。
H市农业经济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64362.26元,没收违法生产的“益丰宝”饲料730.8公斤,处货值金额6倍罚款计655792.8元,罚没款共计720155.06元。
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不能罔顾法纪,特别是在换证阶段,不能存在侥幸,认为可以拖一拖,等一等,否则等来的只能是一纸罚单,甚至可能被追究刑责。
非法销售兽用原料药,从严打击
2013年5月3日,T市H区农业执法大队接到市农业执法支队转来的案件线索:在全市联合执法检查中,从某药业公司的仓库凭证及台账记录上发现,该生产企业涉嫌将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12)110392108的氟苯尼考兽用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经营单位和个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T市H区农业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企业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销售兽用原料药,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3155元,并处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悉,当事人在2011年12月26日至案发期间,分批次将批准文号为兽药字(2012)110392108的氟苯尼考兽用原料药销售给个体户和个人共137公斤,售价315元/公斤,违法所得合计43155元。
兽用原料药直接进入养殖户,极易造成畜禽产品兽药残留超标,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留下隐患,应从严打击此类违法行为。
无证经营饲料,难逃处罚
2014年10月31日,C县农业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某饲料商行经营的5个配合饲料标签均未标注饲料生产许可证,分别由标称X生物营养技术公司和福州Y饲料公司生产。由于这两家公司涉嫌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2014年 10月 31日,C县农业局对此立案调查。经过确认,这5种配合饲料生产企业为福建X农牧开发公司和福州Y饲料公司。2015年3月24日,C县农业局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查封的饲料产品,没收违法所得36022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即73570元的罚款,罚没款共计109592元的行政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2014年6月30日后配合饲料生产要有生产许可证。想要鱼目混珠,混淆视听,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