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等四部门制定出台国内首部《关于建立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从2018年起,在省内流域上下游县(市、区)探索实施自主协商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到2020年基本建成。2018年率先在钱塘江干流、浦阳江流域实施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其他饮用水源保护等受益对象明确、双方补偿意愿强烈的相邻县(市、区)同时开展。
《意见》对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事项作了明确。
明确补偿基准。将流域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和上下游县(市、区)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作为补偿基准,以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数据为考核依据。
科学选择补偿方式。流域上下游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操作成本,除资金补偿外,可探索开展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补偿方式。
合理确定补偿标准。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根据流域生态环境现状、保护治理和节约用水成本投入、水质改善的收益、下游支付能力、下泄水量保障等因素,每年在500万-1000万元范围内协商确定。
建立联防共治机制。流域上下游地区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要求,协商推进流域保护与治理,联合查处跨界违法行为,建立重大工程项目环评共商、环境污染应急联防机制。
签订补偿协议。补偿基准、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联防共治机制等,应通过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签订具有约束力的协议等方式进行明确。
中央及省级资金引导。浙江省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得到了财政部、环保部的充分肯定,并获得中央财政1.5亿元奖励。中央资金将有限奖励达成协议的流域地区,鼓励各地早签早得。此外,省财政通过水质考核奖惩、“绿色指数”给予引导支持,鼓励早建机制。
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