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里孩子们最喜欢去的地方之一就是儿童游乐园,然而若在游乐园里出事故,责任由谁来担?去年4月的一天,嘉善县的高女士带着孩子去当地某游乐园游玩时就出了意外,然而经过一年协商没有结果后,高女士将游乐园告上了法庭,近日,嘉善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高女士在庭上回忆称,2017年4月23日,自己一家三口一起在游乐园玩一个车类项目,项目结束后三人从车内下来走向门口,此时工作人员打开大门,一个小孩突然了跑过来,重启了车辆开关,致高女士和孩子被车撞到。高女士回忆,自己当场昏迷,幸好自己孩子没事。事后经司法鉴定,事故致高女士皮下血肿、头部外伤、肋骨骨折,目前遗有的症状体征尚未及人体损伤伤残等级。被告游乐园则在庭上认为,该案事故由第三人引起,故不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高女士及其孩子受伤,最终判决游乐园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053元。
分析:按照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带孩子到被告处消费,被告未尽到对原告及孩子的安全保障义务,致其他孩子乱按游乐设施重启开关致原告受伤,且事发时原告及其孩子无过错,因而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该案系第三人侵权,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游乐设施开关应由游乐园方管理掌控,其在管理期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至于发生第三人按重启开关的事件,由于第三人不明确,故相应赔偿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善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