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的俞老太家里有一头养了好几年的大黄牛。去年5月22日,俞老太牵着大黄牛去田里耕作,不料,牛摔下落差1米高的田埂。俞老太赶紧给牛做了检查,觉得并无大碍,便没太在意。之后,她又带着牛去一个长满杂草的地方让其饱餐了一顿,直到天黑,才把牛拉回家关进牛栏里。
没想到的是,第二天一早,俞老太发现牛死了,肚子还胀得很大。“这牛居然摔死了!”俞老太又惊讶又心痛。她打电话把这个消息告诉了儿子陈某。陈某也觉得很可惜,想来想去,他决定把刚死的牛趁早卖出去。
陈某当即联系了曾卖过牛肉的工友范某木。很快,范某木带着同行范某龙、刘某和王某,开着三轮车前往俞老太家。范某木等人到牛栏看了牛,此时,牛的身体已经僵硬,除了屁股上有点伤、肚子有点大之外,4人觉得并无不妥,就用900元的低价买下了牛,并运去范某龙家中进行屠宰。
之后,4人并未将牛肉送去检疫单位检验,便开着三轮车沿途叫卖起了牛肉。不少村民跑过来买。不一会,范某木他们便赚了3000多元。卖剩下的牛肉,4人平分,每人分得20斤左右。不料,买回牛肉的村民们食用后,相继出现了腹泻症状,大家怀疑是牛肉出了问题,纷纷报警。民警到场后,将村民家中剩余的牛肉送去检验。结果,这些牛肉中检测出了百草枯。原来,牛不是摔死的,而是吃了沾有百草枯的草后被毒死的。俞老太带牛吃草的那片草地,之前被人洒下了百草枯。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俞老太和范某木、范某龙、刘某、王某、陈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死因不明的牛或牛肉,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的情形,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43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据此,俞老太和范某木、范某龙、刘某、王某、陈某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到拘役不等,同时处罚金3000元到2000元不等。
叶旭耀 季力 吴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