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3日凌晨,开化人汪某将50公斤猪肉运到开化县生猪屠宰厂加盖检验章。当时屠宰工作已经结束,屠宰厂检验人员发现不是本厂屠宰的猪肉后拒绝盖检验章,并立即通知值班兽医。经兽医查验,发现汪某所持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很可能是变造的,当场收缴了汪某的动物产品检疫证明,随即向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
据悉,猪肉须凭“检疫证、检验证”方可上市销售。到衢州市区销售肉品则需提供检疫证明并加盖开化县屠宰厂印章。由于汪某的猪肉是在私设屠宰点屠宰的,私设屠宰点无法提供以上证明。汪某便耍起了小聪明,利用制图软件变造了一份检疫动物产品证明,并变造了检疫证号、产品数量、签发日期等。谁知聪明反被聪明误,被屠宰厂工作人员识破了。近日,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汪某处以4000元罚款。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上述条例,开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作出如上处罚。
段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