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观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还需“推一把”

  □林万龙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未来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生力军。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小农户经营仍将是我国农地经营的常态。这是由我国特定的人口、资源禀赋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既要注重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又要注重扶持小农户。
  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在本质上是实现规模经济的一种手段。规模经济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壮大单个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二是将多个经营主体有机联结、形成集群优势。在经济学上,前者称为“内部经济”,后者称为“外部经济”。相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小农户更需要依靠“外部经济”途径来实现规模经济。因此,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仅要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要特别关注小农户。
  调查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对具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的关注、获取方式等存在一定差异。这就要求政府在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时,要注意到这种差异,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举措。
  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都提出,要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小农户专业化生产,提高小农户自我发展能力。也就是说,建立和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包含了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要建立健全面向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二是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成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载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与小农户之间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机衔接。在这一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为小农户提供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生产融资等方面的服务。对小农户而言,这些服务不仅是获取社会化服务的重要途径,而且由于高度契合农户需求、高度对接市场需要,往往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从调查来看,现阶段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为普通农户提供服务方面还比较薄弱,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未来,必须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动探索带动小农户发展的有效模式。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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