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6版:法制

垃圾混收混运?罚款5000元!

  近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案入选浙江省2018年度十佳以案释法经典案例。该案是自2018年4月1日《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宁波市首例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行政处罚案件。
  2018年5月31日,宁波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群众举报:福明街道新天地西区12幢36号附近,有人将垃圾混收混运。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取证。经查,福明街道新天地小区的生活垃圾由宁波市某物业公司负责分类收集并运送至指定地点,再由鄞州区环卫中心安排统一运输处置。
  执法人员调查后发现,垃圾收运工作人员将已分类的厨余垃圾桶内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桶内的“其他垃圾”混合倒入一起后,装进同一辆垃圾清运车。这一行为违背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的基本原则,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关于专收专运的相关规定。2018年6月5日,执法人员向物业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当月20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物业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3日,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物业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说法:生活垃圾分类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是一项社会管理工程,《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出台,给垃圾分类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和保障。
  被处罚单位将生活垃圾混收混运的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对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因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综合《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上述处罚。 陈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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