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消费

下馆子自带酒水,被收“清理费”对吗?

  春节期间,永康消费者胡女士与几个老同学聚会吃饭,她特地带上自己珍藏的好酒赴约。到餐厅后,一桌人其乐融融,胡女士叫来服务员帮忙加碗筷。 服务员过来后,发现胡女士桌上的酒不是自家店卖的酒水后,告诉胡女士需要收取酒水“清理费”50元。胡女士付款后,觉得商家的做法没有道理,随后向永康市消保委投诉。
  永康市消保委接到投诉后,与商家核实,商家表示以上情况属实。消保委工作人员指出,“禁止自带酒水”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经协商,商家退回胡女士50元。
  链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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