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0多岁的林女士是温州龙湾区蒲州上江村人,她外嫁后,按照村里的相关规定,她只能占2股,相当于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其他成员的20%。林女士不服,和村里对簿公堂。近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林女士说,她的户口还留在原来的村里,也是这个村子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只不过嫁给了外村人。她说,村里之前进行了一次集体资产产权改革,按照《蒲州街道上江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每人10股,可外嫁女每人只能占2股。她还了解到,2016年至2018年,合作社每年年底分红一次,拿10股的村民能得到6000元,拿2股的她只得到1200元。对此,感到很不合理的林女士,把村委会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告上法庭。她要求村里补发4800元的分红,并承认自己对村集体资产享有全额10股股权的权益。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能侵害妇女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股份合作形式,明确其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和收益分配权利。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股份合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男女平等、群众认可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界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设置和量化股权。而上江村根据《实施方案》规定,外嫁女凭对方村居没有享受证明可给予2股分配。该规定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不能作为林女士仅能享有2股股权的依据。
据此,法院判决支持林女士有关补发分红和确认10股股权的诉求。 叶雄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