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7版:农民信箱

防治农膜残留污染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解读我省《关于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

  □本报记者 裘云峰
  本报讯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省农业农村厅科教处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分类施策,构建废旧农膜回收处理体系
  据调查测算,2018年我省蔬菜、水果、粮油、花卉及食用菌等种植业生产中各类废旧农膜产生量约为13.34万吨,其中棚膜、地膜、菌棒膜分别为9.85万吨、2.89万吨、0.6万吨。“目前我省废旧棚膜基本得到回收利用,回收率约为97%,主要是废品收购户上门收购,由相关塑料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市场化运作良好。但废旧地膜回收率约45%,处置率偏低。”该负责人表示,地膜回收率低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回收成本高,蔬菜、旱粮作物覆盖地膜亩成本仅30至百元左右,但清茬后地膜回收成本也要50至近百元;二是处置难度大,废旧地膜回收后往往含不少水分泥沙,处理成本高。加上近年来废品收购点及废旧塑料回收利用的小作坊基本被取缔,废旧地膜收购渠道变窄。
  对此,《意见》明确,按照废旧农膜的功能、材质和再利用价值,分别采取适宜的回收利用、处理方式。对于具有二次利用价值的废旧棚膜、菌棒膜等,发挥市场机制,由使用者归集、市场主体回收后实现二次利用。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同时,引导和鼓励农膜生产、销售企业和其它组织、个人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处理,推动形成回收处理专业化体系。建立健全以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为主的废旧农膜回收网点,偏远地块或农膜集中使用区域由村民委员会设置必要的废旧农膜回收站点(临时堆放点),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明确分工,压实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责任
  对于废旧农膜回收处理责任,《意见》也作出明确。根据《意见》,按照“谁使用、谁回收”的原则,使用者是废旧农膜归集回收的责任主体,应将废弃农膜及时捡拾归集、定点堆放,不得弃留在土壤中或者随意丢弃。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由使用者负责归集整理、清运至当地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或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偏远地块或农膜集中使用区域,使用者先行定点堆放,由村民委员会或委托专业化服务组织统一清运至当地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使用者捡拾、归集废旧农膜。
  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由农业农村、住房建设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末端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统计调度,掌握本地主要覆膜作物与用膜量,废弃农膜种类、数量、回收率等,定期组织对农膜残留情况进行调度分析。
细化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意见》提出,各地要把废旧农膜回收处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措施,细化目标,落实责任。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和制度体系建设情况列入当地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美丽浙江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重要内容和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切实加大对废旧农膜回收处理的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废旧农膜回收网点、田间收集设施建设、专业化回收处理以及加厚地膜、可降解地膜的试验示范推广。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地膜以旧换新补贴制度、可降解地膜使用补贴政策等。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省农业农村厅也将组织各地开展废弃农膜种类、数量、回收处理率统计工作,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切实摸清底数。同时,把废旧农膜回收列入农资打假和“绿剑”集中执法行动,严控超薄地膜使用源头,确保废旧农膜,尤其是废旧地膜及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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