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8版:消费

“不知情”的消费到底是谁的责任?

  今年1月,陈先生在台州玉环某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汽车,并支付了4000元定金。在等待提车的过程中,陈先生发现商家在未明确告知的情况下,直接为该辆汽车缴纳了保险。陈先生对商家的做法十分不满,要求商家取消保险并进行退款,却遭到拒绝,双方协商不成,陈先生向玉环市消保委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玉环市消保委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调解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商家认为,销售公司给陈先生的报价就是车辆价格加上保险的费用,陈先生已与其在口头上达成了购车意向,且缴纳了定金,于是商家使用定金为该车辆购买了保险。而陈先生则认为自己尚未进行验车,对车辆情况还不了解,商家未明确告知就擅自为车辆购买了保险,自己无法接受商家的这一做法。
  经了解,本次消费纠纷中主要有两点问题:第一,双方达成购车意向时,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购车协议或合同,仅有一张写明车辆型号和收取定金的“收款收据”,双方的说法都无法验证;第二,陈先生称本人不知情,而商家却能够以其名义为车辆购置保险,是因为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陈先生“糊里糊涂”地将发送到手机上确认购买保险的验证码提供给了商家。
  后经消保委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联系保险公司取消保险,并退还陈先生3500元。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和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如实、清晰地向消费者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详细信息与具体情况。本案中,双方在达成购车意向后,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来明确商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以及双方的相关责任,也未记录双方口头商定的内容,而消费者陈先生对于收到的保险购买确认信息,未仔细核实就予以回复,各环节的“漏洞”造成了上述纠纷。
  对此,消保委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第一,在购买金额较大的商品或服务时,一定要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与详细信息,保留购物凭证,在订购汽车等特殊商品时,重视买卖合同或协议的必要性,明确交易内容和双方责任;第二,因电子网络的便捷化,不少商家会选择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交易,消费者在收到相关信息时,要仔细审核,切忌盲目确认,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俞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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