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消费

今后,未经同意快递不得放入智能快件箱

  •   今年10月1日起,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正式施行。共计35条的《管理办法》主要涵盖了4方面内容,分别是: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
      总体来说,《管理办法》对于快件箱使用企业、运营企业以及收寄人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规范,将更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利。
    快递柜应可验收、可拒收
      如今,很多用户在使用快递柜时都是取件后回家再拆开验货,但此次《管理办法》中提出,智能快件箱具备投递快件功能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为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同时,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保存交寄、收寄、投递、领取和拒收退件等操作记录;通过智能快件箱查验寄件人身份的,应当保存查验结果。
    收寄操作应全程监控
      放入智能快件箱的快递被人冒领或者丢失了怎么办?
      此次《管理办法》就对智能快件箱监控设备安装进行了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交寄、收寄、投递、领取等操作的全过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围环境。
      同时还明确了如有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情形,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
    实名制依然是重中之重
    《管理办法》对快递实名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细化。例如第十八条就提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
      而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取出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的物品时,应当比对交寄记录,确认无误后,依法当场验视并封装。如出现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以及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等情形,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当场将交寄物品退回至智能快件箱。
      笔者曾体验过实名制使用快递柜的操作流程。以“丰巢快递柜”为例,寄件时扫描相关二维码后发现,要想通过“丰巢”寄件下单,就必须先通过微信关注该快递柜的公共账号,并绑定个人微信和手机号,而在快递柜寄件的页面上,有一行“身份认证”的要求,用户将个人身份证的正反面拍照上传后才可以完成实名认证环节。
    使用快递柜需征得同意
      此前关注度最高的快递入柜需征得收件人同意的呼声,此次也在《管理办法》中被明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就提出: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
      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提出,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快递公司不能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上注明了“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除非与寄件人另有约定,否则也不能“入柜”。
      而在快递柜收费方面,《管理办法》则明确提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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