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C1版:浙江林业

吸引生产要素“上山入林” 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

——《关于支持工商资本“上山入林”投资林业产业的若干意见》解读

  【编者按】
  为加快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通道,鼓励和支持工商资本投资林业产业,推进我省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省林业局近日出台了《关于支持工商资本“上山入林”投资林业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自2019年10月18日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7日。应本报约请,省林业局有关专家对该《意见》进行了解读,以便各地更好地贯彻实施。
坚持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发展道路
《意见》的指导思想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坚持走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发展道路,深化林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吸引资本、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上山入林”,推动林业资源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林业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提高林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经营水平,为促进林农增收、助力乡村振兴、推进“两个高水平”浙江建设作出贡献。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求坚持四个原则,即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坚持政府引导,强化市场导向;坚持利益互惠,实现共同发展;坚持全域统筹,突出区域特色。要因地制宜、量质并重地推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充分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共同推进林业建设的积极性,使林农分享林业产业发展红利,实现工商资本与林农互惠共赢。要集中优势资源打造示范点、样板区,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全域发展格局。
鼓励合作社与工商资本合作开展适度规模经营
  《意见》对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支持林业企业做大做强、优化林业投资环境、激励林业人才创业创新等提出了一系列实实在在的政策举措。
  在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上,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鼓励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深入推进林权流转机制改革,完善“三权分置”机制,加快引导林农流转林地经营权。支持组建林业股份合作社和股份制家庭林场,鼓励合作社与工商资本开展项目合作,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各地出台林权股份流转奖补政策,对流转农户和通过林地流转发展规模经营的企业和大户予以奖补。鼓励各地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创办林权收储平台,建立拟流转林权的数据库,为工商资本流转林地提供咨询和收储服务。
  二是保护林地经营权益。完善林地经营权证制度的管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对符合林地经营权流转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林地经营权证,作为林权抵押、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保障林农和企业利益,开展集体林权保护相关研究工作,促使我省林权流转更加顺畅。
加大对林业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
  在拓宽林业产业投融资渠道上,《意见》同样给出了两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资金要加大对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珍贵用材林、森林康养、林木良种选育推广等林业特色产业的支持力度。完善林业贷款贴息政策,对纳入扶持重点且符合用途导向的贷款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贴息。结合“四好农村路”、农机补贴等政策,逐步提高林道补助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林业机械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积极引导林业企业加快机械设备和现代化生产技术升级,提升林业设施化、机械化水平。对各类资本投资林木培育和种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及林产品初加工用电,按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建立林业项目财政补贴清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是金融支持政策。构建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林业项目数据库,促进林业企业、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降低贷款门槛。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林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等贷款方式,支持工商资本发展林业产业。鼓励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支持更多工商资本投资林业。支持建立花卉苗木产业孵化基金。引导政策性银行为林业政策贷款项目提供长周期、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并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贷款投放。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通过市场化方式扶持优质企业和优质项目。鼓励工商资本以“全国林业产业投资基金”“省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等基金模式参与林业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保险政策,支持企业经营的林地林木参投政策性农业保险,按规定享受财政保费补贴。推广油茶气象指数保险、毛竹收购价格保险和花卉苗木、香榧、猕猴桃等特色品种保险。
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可享税收优惠
  在支持林业企业做大做强上,《意见》明确了三方面优惠政策。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对林业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林业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扶持资金,根据国家税收有关规定落实优惠政策。对投资林业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农(林)业龙头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投资林业的股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的林产品加工和流通项目且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自用设备,在现行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企业从事林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符合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林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林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是投资指导和品牌激励政策。建立省市县三级林业投资项目储备库,为投资者提供真实、可信和快捷的信息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产业和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研究院、科技园区。支持地方政府建设林业初级加工小微企业园区。鼓励工商资本捐资造林,对捐资金额较大的企业,可授予绿地、林木冠名权。支持林业企业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国家林业标准化示范企业、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品字标”品牌和其它各类品牌。支持企业建设森林生态标志产品生产基地。
  三是龙头企业扶持政策。规范林业重点龙头企业的评定和管理,省级以上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同等享受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待遇。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国家、省重点研发项目,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林业企业列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省级有关部门在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和股权融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项目。
林业设施用地政策进一步明确
  在优化林业产业投资环境上,《意见》也提出了三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林地和林业附属设施用地政策。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的政策规定,支持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等必要的林业生产设施建设。林业经营主体流转林地200亩以上实施林业规模经营的,允许不超过3‰用于林业生产用房及相关附属设施建设,其中林业生产用房单体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高度不超过6米。符合林业生产设施条件的道路,可以按照林道审批。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进行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项目开发的区块,列入生态“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的,可以实行点状布局、多个地块组合开发。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的生态旅游和森林康养建设项目,省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
  二是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政策。加快出台国有林场国有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保持林场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支持有实力的工商资本参与国有林场建设,合理利用国有森林资产,发展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森林教育等绿色生态产业。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支持工商资本积极参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内的旅游接待服务、休闲娱乐、商业网点等经营性项目,有效盘活森林资源。健全自然保护地内自然资源资产特许经营权等制度,构建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依法依规解决自然保护地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捕捞权、特许经营权等合理退出问题。
  三是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快林业数字化转型,推进审批系统数据共享和行政审批“掌上办”。加大涉企林业办事事项简政放权力度,推行木材运输“一证通办”,加快出台木材运输和植物检疫许可同步办理操作办法,简化花卉和绿化苗木类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流程。进一步扩大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标记范围,对标记产品简化审批程序。依法完善和稳定林木采伐政策。
林业创业创新将获更多扶持
  在激励林业人才创业创新上,《意见》明确了两项政策举措。
  一是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实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和青年林业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更多爱林业、懂技术、善经营的新型林业创业者。鼓励和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参评各类先进。鼓励林业企业家和企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申报林业乡土专家和林业中高级职称。鼓励发挥科技示范户等乡土人才的示范带动作用,激发民间林业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高校扩大林业专业招生比例,强化林业企业与高校的用人对接。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研人员到林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
  二是支持新型林业专业队伍发展。鼓励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员等返乡下乡创办组建新型林业专业队伍,大力培育绿化造林设计施工企业和营造林、森防、林业保安等林业专业队。引导符合条件的专业队伍依法登记注册,完善内部管理。依托专业组织,开展从事林业行业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加强林业专业队伍培训,重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的培养,提升从业人员整体素质。
省林业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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